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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律师 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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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的赔偿违约金

  在建筑工程行业,前期材料等一系列资金投入是较大的,如果一方单方面毁约损失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那么为了弥补损失,除开赔偿具体的损失金,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呢?

  一、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以上便是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问题的答案。在合同法中,如果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没有对违约金额进行约定,则可能按没有约定处理,但这一点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所以具体案件要看人民法院怎么判决。但是单方面违约,是一定需要支付损失赔偿款的,而且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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