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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律师 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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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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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承包合同在签订之前,双方一般都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的违约金,以规避对方的违约行为,那么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承包合同中索赔违约金的前提

  一是合同中有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二是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二、承包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次、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整个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 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 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 便于操作, 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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