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律师姓名:蒋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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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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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接触到的合同有很多种,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等。其中有一种合同,可能大家光听名字会感觉不太熟悉,就是我们的居间合同,但相信大家对房屋中介绝对不陌生,其实房屋中介就是居间合同中最重要的一个主体。
一、居间合同签订的要素
居间合同又叫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签订的要素有: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中介方服务内容与中介经纪费应明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合同成立后如何计算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这个名称就注定了这类合同具有中间介入性,根据上文所列出的条款,我们也可以知道居间合同在订立时必须要明确主体、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各方法律地位和责任、如何服务以及中介费用等,现实中不乏因为中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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