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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律师 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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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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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遇到股权恶意转让怎么办?

  导读: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自起算之日起,不因任何事由中断、终止、延长。

  债权人在起诉时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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