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律师姓名:蒋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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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810231067
执业机构: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058
一、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详细步骤
1、准备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
①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②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③ 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④ 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 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⑦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 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⑨ 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⑩ 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2、提交材料,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二、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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