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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律师 蒋湘律师:中国股东、合伙人、企业商事律师,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现为广东律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社区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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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后能不能签合同?

  成立分公司后能签合同,因为本身成立分公司的时候,就是为了更加方便的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所以在签订合同这个方面的这种权利的话还是拥有的,只不过说签订全年当中所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的话,是由总公司来全权负责的。

  一、成立分公司后能不能签合同?

  成立分公司后能签合同,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想进行一些商业活动的时候,都需要和一些大型的企业或者是企业当中的分公司来签订合同,跟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不需要太过于担心,毕竟责任方面承担的话是由总公司来进行的,所以他们是有权进行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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